9月4日,《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筑环通〔2023〕63号)印发。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昱就相关内容作了解读。
一、《裁量基准》制定背景是什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通知》(黔环综合〔2023〕25号)《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三、《裁量基准》适用范围是什么?
《裁量基准》适用于贵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涉及《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生态环境行政裁量已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通知》中有详细规定,故本《裁量基准》仅对贵阳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涉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制定裁量基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通知》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如有新的裁量基准的,从其规定。
四、《裁量基准》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裁量基准》明确了适用范围、金额计算、裁量规则和基准适用、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采用多因素裁量的方式,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按照违法行为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裁量等级,对《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中7种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