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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8-23 14:00 来源: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贵阳市生态环境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规范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确保信息质量和发布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阳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生态环境政府信息,是指贵阳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行政和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形成信息的处室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形成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坚持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分局根据职责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局机关各处室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生态环境局机构设置、职能等。

(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及审批情况、行政执法信息等信息。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复的生态环境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文件,贵阳市生态环境局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信息、政务活动等动态信息。

(五)市生态环境局人事信息、公共资源等信息。

(六)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发布)相关环境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7.城镇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 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9.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0.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1.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2.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3.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 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4.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及强制审核名单。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单位下列内部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

(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办法;

(四)大宗物资采购的项目、规模及年终统计信息;

(五)机关重大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六)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

(七)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情况;

(八)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条件、过程及结果;

(九)其他需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还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事宜。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限

第十条 主动公开。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处室或机构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guiyang.gov.cn);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公开栏等;

(五)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条 内部公开信息应当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文件、会议、公示栏等途径公开。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程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信息形成单位要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信息主动公开:

(一)信息形成单位按照以下几种情况提出拟公开信息:

1、在拟制公文时提出拟公开信息;

2、非公文类信息在制作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公开信息。

3、信息公开后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更新信息。

(二)信息形成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1、属于国家秘密的严禁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3、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三)信息形成单位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有关领导批准:

1、一般性信息或经其他方式确认的信息可由信息形成单位负责人核准后送局办公室公开;

2、重要信息需经局主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3、重大突发性事件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开。

(四)对拟公开信息进行校对核准。

(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经批准公开后的信息在规定期限内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六)信息形成单位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信息形成单位对公开信息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以适当方式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获取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当面提交、信函提交或电子邮件提交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二)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书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书形式要件完整的,经批准后发给申请人《登记回执》;

2、申请书形式要件缺失的,能当场予以补充的请申请人当场补充;不能当场补充或者不明确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三)局办公室提出办理时限,将申请转给信息形成单位办理。

(四)局办公室根据信息形成单位办理情况和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3、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信息受理单位的,告知其联系方式;

5、所申请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形成信息的处室或单位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因征求意见而延期答复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免征检索、复印、邮寄等费用。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五章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十六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分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所公开的环境信息;

(四)监督考核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分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监督指导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分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对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时限规定及时公开发布。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分局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本岗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分局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造成泄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或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依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参加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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