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川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冬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J8WAR0E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卫城镇兴明村铝加工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3月13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你公司2024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填报情况存在数据有误,对你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你公司主要从事铝制品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熔炼-产品,项目于2021年11月9日取得《年产10万吨铝制品生产加工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筑环审〔2021〕41号),由于生产原料变更(增加采用废铝作为原料)你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取得《年产10万吨铝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变更)“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23〕101号)。现场设置有1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DA001熔炼铝炒灰废气排放筒)办理有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20181MA6J8WAROE001V,有效期限:自2024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8月13日止),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现场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发现2024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你企业填报大气污染物排放颗粒物3.4953吨、二氧化硫0.3433吨、氮氧化物11.5277吨、氟化物0.862吨。通过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数据统计计算2024年实际排放颗粒物5.921吨、二氧化硫7.097吨、氮氧化物9.289吨,氟化物通过自行监测报告(YH2024327)核算出2024年排放总量为0.722吨。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2025年12月30日期间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2张和光盘1张)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5年12月25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询问人的身份等;
3.2025年12月30日调取的刘人华劳动合同1份、离职证明1份,证明刘人华于2021年11月至2025年9月在你公司担任安环部部长;
4.2025年12月30日调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2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5.2025年12月30日调取的排污许可证(节选)2份,证明你公司取得排污许可;
6.2025年12月30日调取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填报有2024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
7.2025年12月30日调取的烟气自动在线监测2024年污染物排放量统计表1份,证明2024年你公司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年排放总量;
8.2025年12月30日调取的烟气自动监测设施2024年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数据真实有效;
9.2025年12月30日调取的自行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氟化物排放浓度及标杆烟气流量;
10.2026年1月20日调取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系统截图4张,证明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开始时间及持续时长。
11.2025年12月30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清镇)环责改〔2025〕5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12.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13.2026年3月13日调取的你公司在线监控系统验收资料、运维单位情况说明以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公告,说明你公司在线数据自动标记,数据有效。
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对你公司作出《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清)〔2026〕2号),并于2026年3月18日送达,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①违法行为(20%),“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裁量幅度20%;
②排污单位管理类别(10%),“重点管理”,裁量幅度10%;
③项目建设地点(30%),“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0;
④违法持续时间(40%),“1年以上的”,裁量幅度40%;
⑤该案不存在《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规定的从重、从轻(或减轻)和免予处罚的裁量的特殊情形,你公司未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综合计算罚款金额为0.84万元,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五条【金额计算】“裁定处罚金额时,先确定裁量表中各项因素的裁量幅度百分值进行累加后乘以60%,再结合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加(或减)0%—40%之间裁量幅度,最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得出该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金额。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低于一千元的按实际金额处罚。”的规定,处罚金额按千取整,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层
联系单位: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51-82521276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