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清镇顺发新型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炳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098959681D
地址: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铝加工园区贵州广铝北门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2月27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于2024年下半年开始停产至今,场地已租赁给第三方从事矿产品贸易,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对锅炉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氮氧化物每月开展一次自行监测,但你公司未能提供2024年度自行监测报告。2026年1月3日,经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人黄炳伟和总经理高辉调查询问,得知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用蒸汽基本上来源于贵州广铝氧化铝有限公司,当贵州广铝氧化铝有限公司检修暂停供应蒸汽的时候,你公司才启用燃气锅炉供应蒸汽补充蒸压釜内的蒸汽,使其能达到正常的蒸汽压力。2024年3月至5月期间,你公司断断续续启用燃气锅炉的天数累计约30天,且每次启用持续时间不足4小时,就未通知第三方公司来开展自行监测。你公司未对锅炉废气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已违反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2026年2月27日期间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2张和光盘1张)、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5年12月25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询问人的身份等;
3.2026年1月3日调取的你公司锅炉改造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当事人办理了合法的排污许可以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需要开展自行监测的废气排放口及其自行监测频次;
4.2025年12月25日调取的你公司30万m³/年新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锅炉改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及其审批意见各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类型以及需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环保手续的合法性;
5.2025年12月25日调取的你公司“清镇市工贸企业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表复印件”复印件28份,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使用燃气锅炉的具体日期及违法持续时间;
6.2025年12月25日调取的“贵州广铝氧化铝有限公司低压蒸汽外销合同书”的复印件和“贵州广铝氧化铝有限公司供蒸汽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与贵州广铝氧化铝有限公司曾存在蒸汽供应关系;
7.2026年1月3日调取的你公司自行监测方案,证明你公司已按照排污许可证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
8.2026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做出的走访群众记录表3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9.2026年1月20日调取的信用中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未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
10.2026年2月27日,企业递交的关于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证明你公司已停产并承诺复产后按要求整改。
11.2026年1月3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清镇)环责改〔2026〕1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12.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对你公司下达《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不罚告(清)字〔2026〕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6年3月18日送达。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申请。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经调查,该案存在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的规定,经询问当事人以及查询各监管平台信息,确认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你公司2024年7月中旬开始停产,且经走访相距约50米的相邻企业员工,反映未受到你公司影响,你公司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同时,你公司在递交的免于处罚申请中承诺,如果恢复生产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及时开展自行监测。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经我局集体讨论会议定:
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层
联系单位: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51-82521276
联系单位地址:清镇市中环国际C组团商业街D区5楼
邮政编码:551400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