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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环罚(清)〔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04-02 11:43      文章来源: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川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冬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J8WAR0E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卫城镇兴明村铝加工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3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贵州省2025年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检查反馈问题(你公司2024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总量)。2025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你公司主要从事铝制品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熔炼-产品,项目于2021年11月9日取得《年产10万吨铝制品生产加工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筑环审〔2021〕41号),由于生产原料变更(增加采用废铝作为原料)你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取得《年产10万吨铝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变更)“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23〕101号)。现场设置有1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DA001熔炼铝炒灰废气排放筒)办理有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20181MA6J8WAROE001V,有效期限:自2024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8月13日止),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大气排放总许可量为颗粒物:6.1047t/a、二氧化硫:0.1962t/a、氮氧化物:9.046t/a、氟化物:0.48t/a。通过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数据统计计算2024年排放颗粒物5.921吨(未超许可排放量)、二氧化硫7.097吨(超过许可排放量3520.9%)、氮氧化物9.289吨(超过许可排放量2.6%)。通过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数据统计核算2025年1月至11月排放颗粒物8.18吨(超过许可排放量33.99%)、二氧化硫4.931吨(超过许可排放量2415.8%)、氮氧化物6.655吨(未超许可排放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2025年12月30日期间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4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2张和光盘1张)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贵州省2025年污染防治攻坚战排污许可实地监督检查初步问题清单(节选),证明收到上级反馈你公司问题线索;

3.2025年12月25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6年2月9日调取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询问人的身份等;

4.2025年12月25日调取的刘人华劳动合同1份、离职证明1份,证明刘人华于2021年11月至2025年9月在贵州川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安环部部长;

5.2025年12月25日调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2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6.2025年12月30日调取的排污许可证(节选)2份,证明你公司取得排污许可;

7.2025年12月30日调取的烟气自动在线监测污染物2024年、2025年排放量统计表2份,证明2024年、2025年你公司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年排放总量;

8.2025年12月30日调取的烟气自动监测设施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数据真实有效;

9.2025年12月30日调取的自行监测报告2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2025年氟化物排放浓度及标杆烟气流量;

10.2026年1月30日及2月1日你公司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减免的申请书、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停产报告,证明你公司申请减免处罚的理由及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

11.2026年2月9日调取的你公司数采仪数据现场照片,证明后台设置参数与公示参数一致;

12.2025年12月30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清镇)环责改〔2025〕4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13.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14.2026年3月13日调取的你公司在线监控系统验收资料、运维单位情况说明以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公告,说明你公司在线数据自动标记,数据有效。

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对你公司作出《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清)字〔2026〕1号),并于2026年3月18日送达,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10%),“重点管理”,裁量幅度10%;

②污染物类别(10%),“大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超标”,裁量幅度5%;

③项目建设地点(30%),“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0%;

④超标因子数量(10%),“3个以上”,裁量幅度10%;

⑤超标排放情况(20%)“超标3倍以上的”,裁量幅度20%;

⑥小时烟气流量/日排放量(20%),通过调取该公司在线监控设施烟气排放数据,经核算2024年平均小时烟气流量为8.3万标立方米、2025年平均小时烟气流量为10万标立方米,结合2024年、2025年自行监测报告(YH2024327、YH20250586)实测小时烟气流量为11.5万标立方米、11.6万标立方米12.9万标立方米、13.8万标立方米,“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标立方米的”,裁量取值幅度18%;

⑦该案存在《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规定的从重、从轻(或减轻)和免予处罚的裁量的特殊情形,依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公司重新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停产整改属于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从轻20%。;综合计算罚款金额为17.8万元,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五条【金额计算】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处罚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20万元,因此以法定最低罚款作为处罚金额。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层

联系单位: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51-82521276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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