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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环罚〔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5-11-21 11:40      文章来源: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施泰美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AL21K56D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西山镇金星村

2025年9月29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公共厕所后面露天堆放有15个废机油桶及装有含油废水塑料桶,重量约0.4吨,其中1个油漆桶内装满油泥,有油污及含油废水遗撒在地面,地面呈黑褐色,面积约7平方米,有雨水冲刷痕迹,地面为混泥土硬化,现场具有较强刺激性气味。经调查,上述液体及沾染容器为你公司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废机油及其装载容器。根据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上述废机油系危险废物。该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6.1.1 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滲、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规定。

当天,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送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直属)环责改〔2025〕1号),责令你公司三日内将生产车间露天堆放的废机油桶、含油废水、油泥转移至危废暂存间贮存。2025年9月30日,你公司将含油废水、油泥、废机油桶转移至危废暂存间。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整改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9日现场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在生产车间公共厕所后面露天堆放废机油桶、含油废水、油泥;

2、2025年9月29日现场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王涛),证明你公司建有危废暂存间,但在入库及利用过程中未按照规范要求将废机油桶及油桶底部残留的油泥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

3、2025年9月29日现场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郭志友),证明是郭志友本人将废机油桶及油桶底部残留的油泥露天堆放在生产车间公共厕所后面,时间长达一年以上;

4、2025年9月29日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资料,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公共厕所后面有废机油桶及油桶底部残留的油泥露天堆放;

5、2025年9月29日现场依法提取的贵州施泰美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何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2025年9月29日现场依法提取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人何魁的合法身份;

7、2025年9月29日现场依法提取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王涛、郭志友),证明被委托人(王涛、郭志友)的合法身份;

8、2025年9月29日现场依法提取的被委托人(王涛、郭志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王涛、郭志友)的个人身份信息;

9、2025年9月29日现场依法提取的贵州施泰美肥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节选)、排污许可证(节选),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团粒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生产线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为危险废物,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

10、2025年9月29日现场依法提取的你公司与毕节市绿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证明你公司知晓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11、贵州施泰美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整改情况说明,证明贵州施泰美肥业有限公司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2、2025年10月14日,对整改情况现场复核的照片,证明贵州施泰美肥业有限公司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属实。

13、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入企二维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下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直属)〔2025〕5号),并于2025年10月30日送达,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自收到该文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我局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20处罚裁量表”,结合本案各项证据,本案裁量因素如下:(1)违法行为(50%):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裁量幅度10%(2)危险废物数量(50%):不足0.5吨的,裁量幅度10% ;(3)法定最高上限:100万;(4)从轻从重(0%-40%):在2025年9月29日我局下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直属)环责改〔 2025 〕1号)后,你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将含油废水、油泥、废机油桶转移至危废暂存间,已经完成整改。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整改情况属实。鉴于你公司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你公司行为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八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故决定从轻处罚幅度10%。经综合计算,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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