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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环罚(清)〔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11-27 14:44      文章来源: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当事人名称:清镇市站街镇后山坡砂石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戴建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785466686W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小坝村(原干坝村)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至9月8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厂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粉尘外溢的情况,并提出了整改要求,要求加强管理严禁粉尘外溢。9月3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你砂厂存在粉尘外溢的问题。根据群众举报,9月3日至8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厂密闭大棚内正在进行原料破碎作业,大棚西侧有物料出入口、东侧有员工通道,大棚顶部采光格有16个破损,大棚四周多处未完全密封,大棚内配套建设的部分水喷淋在运行,但未形成有效的水雾,大棚内扬尘较重。靠近铝金路一侧的大棚外壁和道路旁的植被上附着有大量粉尘,大棚的物料出入口、员工通道以及破损采光格处可见粉尘外溢。经对你厂总经理邓楚滏和现场管理刘赤林调查询问,得知是你厂管理上疏忽大意未及时修复堵塞的水喷淋喷头、破损的采光格、未密封的大棚边缘以及未在员工通达处设置水喷淋导致了粉尘外溢。你厂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9月8日,我局对你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于2025年9月3日—2025年9月8日期间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3张和光盘1张)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5年9月8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你厂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询问人的身份等;

3.2025年9月8日调取的清镇市站街镇后山坡砂石厂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类型以及需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办理了合法的排污许可;

4.2025年9月8日调取的清镇市站街镇后山坡砂石厂扩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部分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行为发生在生产运营期而非调试生产设备,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类型以及需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

5.2025年9月8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清镇)环责改〔2025〕3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存在粉尘外溢的违法行为,并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6.2025年11月3日,你厂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及其附件,证明你厂已对粉尘外溢情况进行整改,说明了整改更换的设备和金额;

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对你公司作出《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清)〔2025〕1号),并于2025年10月31日送达,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11月3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从轻处罚。主要陈述申辩内容如下:你厂自2021年11月受疫情及建材行业市场影响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于2025年3月开工建设,目前处于停产整改期间。现如今整个市场经济形势不容乐观,据初步了解统计清镇有证露天砂石厂共22家,目前正常经营的只有3家,行业萧条内忧外患,砂石骨料由于用途单一无法形成产业的多元化,市场需求量低单价低经营成本高形成了恶性循环,所以导致亏损倒闭的矿山比比皆是,大部分砂石厂处于关门状态。你企业为了保就业、保稳定苦苦支撑。自2025年9月3日起我局发现你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以来,你厂停产积极整改至今,未恢复生产,目前已整改完成,恳请领导酌情考虑企业生存不易,对你企业从轻处罚,你企业保证严守环保底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2025年11月6日,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后督察检查,检查情况如下:你砂厂未生产,已对9月3日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其中:生产大棚内外原堵塞的水喷淋喷头已进行更换,水喷淋和雾炮设备可正常运行,大棚入口处的水喷淋能成有效水雾;大棚顶部原破损的采光格已更换新的采光板;大棚边缘处原未密封的部分已进行密封;大棚员工通道口已设置水喷淋;铝金路一侧的大棚外壁及植被上原附着的粉尘已被清理。经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处罚适用法条得当。2025年11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厂于9月4日已停产至今对存在的问题主动积极进行了整改。你厂积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从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对其“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予以采纳,从轻1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①违法行为(40%),“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裁量幅度20%;

②项目建设地点(30%),“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0;

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不足一个月的”,裁量幅度10%;该案存在《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规定的从轻情形。你厂于9月4日已停产至今对存在的问题主动积极进行了整改。你厂积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拟从轻10%处罚,从轻后处罚金额为1.6万元,低于最低罚款下限,最终处以罚款2万元。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层

联系单位: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51-82521276

联系单位地址:清镇市中环国际C组团商业街D区5楼

邮政编码:551400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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