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清镇市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ALYYJ54A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山街道红枫大街1号3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至5月9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8日至5月9日期间,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在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湖镇右七村建有一“清镇市红枫湖镇乡村振兴集成示范点2000吨浓香型菜籽油产销建设项目”(占地1000平方米),主要从事菜籽油生产,现场建设有1条菜籽油榨油生产线,生产工艺为原料-筛选-加热(通过导热油电加热)-压榨-产品,主要生产设备有5台榨油机、1台筛选机、3台储油罐等。经询问你公司负责人得知你公司租赁红枫湖镇人民政府厂房(租赁合同明确为无偿使用)于2023年6月下旬将该项目基本建设完成,在设备安装后只对设备进行了调试,项目至今未进行生产。总投资约129万元,该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 13,植物油加工,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该项目未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和5月9日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3张和光盘1张)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5年5月9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询问人的身份等;
3.2025年5月9日调取的发改备案表复印件、生产线采购投资额度相关证明复印件、厂房租赁协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项目投资总额;
4.2025年5月9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三年来未受到过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行政处罚;
5.2025年5月9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6.2025年5月8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清镇)环责改字〔2025〕2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我局于2025年7月2日对你公司下达《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不罚告(清)字〔2025〕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5年7月7日送达。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申请。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经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且该项目未存在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行为;执法人员走访村委工作人员、当地政府工作人员以及附近群众,均称你公司该项目未生产且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你公司自2021年以来未因环境违法问题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且项目已停止建设,你公司正在积极对接环评手续办理相关事宜,属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经我局集体讨论会议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层
联系单位: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51-82521276
联系单位地址:清镇市中环国际C组团商业街D区5楼
邮政编码:551400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