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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环罚〔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03-06 10:47      文章来源: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当事人名称:贵阳北鑫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元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AJX6R431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C组团商场1层1C号,贵阳市火车北站北侧B地块D区3号

2024年11月29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5月27日、2024年8月13日以及2024年11月16日分别对贵A6****、贵O9****以及贵A5****进行排放检验时,未按照机动车铭牌信息录入发动机额定功率,降低了发动机额定功率和最大轮边功率限值,致使不合格车辆通过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

该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8.2.3“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当天,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送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机动车)环责改〔2024〕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机动车贵A6****、贵O9****以及贵A5****7召回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重新进行检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情况;

2、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宋**、周**和庄**),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情况;

3、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胡元昆),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接受调查及询问的情况;

4、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提取贵阳北鑫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

5、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贵阳北鑫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贵A6****、贵O9****以及贵A5****7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六份),证明车辆在你公司进行检测的情况;

6、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贵阳北鑫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贵A6****、贵O9****以及贵A5****7的发动机铭牌照片,证明车辆实际功率的情况;

7、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贵阳北鑫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贵A6****、贵O9****以及贵A5****7的收款凭证和收费标准,证明你公司对车辆进行检验收费的情况;

8、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贵阳北鑫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元昆,被询问人宋**、周**和庄**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情况;

9、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贵阳北鑫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宋**、周**和庄**的任职文件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的任职情况;

10、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机动车)环责改〔2024〕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情况;

11、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12、《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情况;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4、2024年12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1月8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2025〕3号),拟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10.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并于2025年1月13日送达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本案涉及出具虚假报告,裁量幅度50%;

2、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数量:不足5辆的,裁量幅度10%。

3、你公司及时将涉及车辆召回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重新进行了检测,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轻幅度15%。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肆拾元整(¥540.00)。

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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