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通一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朦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HRHLY9A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新材料产业园(蓝天科大新材料公司内)
根据前期对贵阳市黑烟车遥感监测系统抓拍的黑烟车倒查溯源以及贵阳市移动源在线监控平台核查数据分析的线索,2024年12月11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9月25日和2024年9月29日分别对贵JA****和贵A7****进行排放检验时,未按照机动车铭牌信息录入发动机额定功率,降低了发动机额定功率和最大轮边功率限值,致使不合格车辆通过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该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8.2.3“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2024年4月23日以及2024年6月25日你公司对贵A1****和贵J9****进行排放检验时,检测视频显示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黑烟,但仍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单,致使不合格车辆通过了机动车排放检验,该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当天,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送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机动车)环责改〔2024〕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贵JA****、贵A7****、贵A1****和贵J9****召回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重新进行检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11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情况;
2.2024年12月11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谢*、周**、谢**以及易**),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情况;
3.2024年12月11日贵州通一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
4.2024年12月11日贵州通一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贵JA****、贵A7****、贵A1****和贵J9****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六份),证明车辆在你公司进行检测的情况;
5.2024年12月11日贵州通一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贵JA****、贵A7****、贵A1****和贵J9****的收款凭证和收费标准,证明你公司对车辆进行检验收费的情况;
6.2024年12月11日贵州通一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廖朦朦,被询问人谢*、周**、谢**以及易**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情况;
7.2024年12月11日贵州通一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谢*、周**、谢**以及易**的任职文件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的任职情况;
8.2024年12月11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机动车)环责改〔2024〕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情况;
9.2024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10.2024年12月11日贵州通一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对贵A****和贵J9****进行检测的视频,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情况;
1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情况;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1月27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2025〕4号),拟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1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于2025年2月6日送达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5年2月11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减免处罚。主要陈述申辩内容如下:一是对涉及的4辆机动车除其中1辆因报废无法召回外,其余3辆已召回并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重新检测完毕,检测结果为合格;二是违法事实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足,工作不认真造成的,绝非主观故意。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已经对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和处分检讨,并进行了重新的培训和考核;三是因疫情影响、行业竞争激烈,企业经营状况举步维艰。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你公司违法行为中涉及的4辆机动车,其中3辆已经召回重检,贵J9****确已于2025年2月13日报废。鉴于你公司将涉及的3辆机动车召回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重新进行了检测,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部分陈述申辩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本案涉及出具虚假报告,裁量幅度50%;
2.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数量:不足5辆的,裁量幅度10%。
3.你公司将涉及的3辆机动车召回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重新进行了检测,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轻幅度15%。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