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段元庆
身份证件号码:520XXXXXXXXXX6713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XXXXXXX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至24日期间对贵州新型保温材料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6日至24日期间,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新型保温材料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该公司原岩棉钢丝网架复合板生产车间内新建了1条磷石膏板生产线,现场检查时未生产,车间内外场地上堆放有大量的磷石膏板。经询问,该磷石膏板项目于2024年2月中旬开始建设,2024年4月23日开始投入生产,9月25日停产至今,期间共生产磷石膏板27458块;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69.1万元,包含2台100型卧式模车、1台200型卧式模车、3台摆渡车、1台抽芯穿芯机、1套抽芯穿芯构件、1台出板翻板机、1台自动清理机、1台自动喷涂机、1套石膏粉斗式提升设备、1台搅拌机、1套钢架结构、1台螺旋输送机以及1套搅拌站控制系统;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粉尘和设备冲洗水,粉尘通过设备自带的除尘设备以及公司自建的1套布袋除尘设施进行处理,设备冲洗水通过公司自建的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磷石膏板项目属于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项目属于砼机构件制造,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该公司磷石膏板项目未办理有环评审批手续,该项目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即投入生产。你作为该公司磷石膏板项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2024年10月21日期间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1张和光盘1张)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4年10月16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4年10月18日该公司提供的贵州新型保温材料厂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磷石膏岩棉绿色生态配装板项目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该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询问人的身份等;
3.2024年10月16日调取的《贵州新型保温材料厂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万吨岩棉制品暨深加工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及其批复的复印件1份、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以及2024年10月21日调取的该项目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4.2024年10月16日调取的该公司提供的已编制的《磷石膏岩棉绿色生态装配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磷石膏板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和在从事磷石膏板生产过程中重点需要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5.2024年10月16日调取的该公司磷石膏板生产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磷石膏板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6.2024年10月21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清镇)环责改〔2024〕35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下达《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清)字〔2024〕2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4年12月3日送达。
2024年12月5日,你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免于处罚,主要陈述申辩内容如下:我局告知书你公司及段元庆本人已收悉,因本次处罚事项,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及个人产生长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有关不予处罚的情形,特申请免于行政处罚,现申辩如下:一、你公司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到位,进一步规范管理。二、在建设磷石膏板中试项目时,考虑到项目整体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磷石膏板中试项目所用9#厂房在环评范围内,只是配套升级产品,可以不用重新办理环评;202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评〔2024〕65号)文件,探索取消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评,部分省份优化取消“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的所有报告表的审批,寄希望于政策的变化,自2024年8月启动环评编制以来,未及时督促第三方编制完成磷石膏板项目环评报告表及批复。三、你公司收悉责改书后,快速推动办理环评手续,已于2024年9月25日停止磷石膏板的生产,同时磷石膏板生产期间未对外部环境造成影响。你公司于8月下旬启动的环评报告编制,目前环评报告表正在开展内审。四、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原定二期生产规模没有形成,亏损严重。按照《关于全面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推动磷化工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24〕5号),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建设及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是我省当前的重点工作,并对磷石膏综合利用、磷化工产业绿色发展纳入招商引资重点方向,对项目备案、土地审批、环评、安评、能评等手续办理给予“绿色通道”支持,你公司磷石膏板产品很符合这一文件要求,同时,该研发项目获得贵阳市科技创新资金支持,并申报取得了2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五、企业亏损严重,截至11月底,2024年累计亏损达1400余万元。尽管严重亏损,但仍然坚持履行社会责任,未发生维稳事件。若因本次行政处罚,安全环保一票否决,在当前经营不佳的状况下,直接面临关停的后果,二期建设项目将会停摆。综上,恳请我局考虑你公司实际情况,予以免除公司及段元庆个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将尽快办理取得相关环评批复文件,尽快组织验收。在后续二期项目建设中,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有关工作要求。
2024年12月19日,针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后督察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你公司主要从事岩棉生产,现场检查时停产检修中;2、你公司磷石膏板项目现场未生产,目前正在申办相关环保手续中。我局按程序上报市局案审会议定,2025年1月2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案件专题会议,根据会议精神,我局综合考虑企业各项因素重新调查:1.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69.1万元,罚款数额较大,处罚可能造成小过重罚的隐患且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2.你公司为完善环保手续已于2024年9月25日主动停产至今,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粉尘和设备冲洗水,粉尘通过设备自带的除尘设备以及公司自建的1套布袋除尘设施进行处理,设备冲洗水通过公司自建的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生产;3.通过查阅我局行政处罚台账以及案件相关系统,你公司未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为首次违法;4.你公司已于2024年8月13日与第三方签订环评编制合同,并于12月5日网上申报,12月19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01月02日—2025年01月13日,现已取得环评批复,批复文号为:筑环表〔2025〕1号。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经调查,1.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69.1万元,罚款数额较大,处罚可能造成小过重罚的隐患且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2.你所在公司为完善环保手续已于2024年9月25日主动停产至今,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粉尘和设备冲洗水,粉尘通过设备自带的除尘设备以及公司自建的1套布袋除尘设施进行处理,设备冲洗水通过公司自建的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生产;3.通过查阅我局行政处罚台账以及案件相关系统,你所在公司未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为首次违法;4.你所在公司已于2024年8月13日与第三方签订环评编制合同,并于12月5日网上申报,12月19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01月02日—2025年01月13日,现已取得环评批复,批复文号为:筑环表〔202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十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九)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经我局集体讨论会议定:
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层
联系单位: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51-82521276
联系单位地址:清镇市中环国际C组团商业街D区5楼
邮政编码:551400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