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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环罚(清)〔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02-08 15:54      文章来源: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当事人名称:清镇市英迈尔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798810386Q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巢凤街道平原哨村平原哨组23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至11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8日至11月28日期间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你公司位于清镇市平原哨村平原哨组,现场正在生产中,生产负荷为70%,于2007获得环评批复,办理有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编号:91520181798810386Q001V有效期为2021年11月27日至2026年11月26日,主要从事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原料:铝矾土、粘土;产品:内墙砖)生产工艺为原料-干燥-制坯-烘干-产品,烘干工序、烧制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脱硫塔处理后排放,主要污染物为SO2、NOX、粉尘、煤焦油等。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公司视频监控(陪同人员为你公司总经理金岳)显示2024年10月17日20:48过磅处有一油罐车进入你公司厂区内,21:50分该油罐车驶出你公司厂区。现场询问你公司总经理金岳表示该油罐车运输的是煤焦油,委托了第三方运输公司-“六盘水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黔交运管许可六盘水字520200003912,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09月12日,经营范围:危险货物送输(3类、8类、9类、1类1项、1类4项、2类2项、2类3项、5类1项、5类2项、6类1项)剧毒化学品除外)派遣的危化品运输车辆,车牌号为贵B59733,驾驶员:文显发、押运员:陈江将你公司煤焦油运输至有资质的第三方危废处置单位“中佳(石化)贵州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2024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贵州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未显示你公司该批煤焦油危废转移联单。后经询问你公司总经理金岳得知,因为“六盘水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每吨收取费用较低,所以你公司选择“六盘水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由于企业负责人未及时发现该运输公司未在贵州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导致无法填报危废处置联单,后你公司总经理金岳通知危化品运输车辆(车牌号:贵B59733)驾驶员文显发及押运员陈江立即将车辆驶回你公司,并联系在贵州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六盘水续征运输有限公司”派遣危化品运输车辆(车牌号:贵BA5382)到你公司将该批次煤焦油进行转运,并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20245201014506),危废代码;451-003-11,联单显示交付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21时47分,危险废物运输单位为“六盘水续征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车牌号:贵BA5382,实际启运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21时50分,处置单位为“中佳(石化)贵州有限公司”,接收时间为2024年10月19日03时06分,共转移处置33.42吨煤焦油。你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2024年11月28日期间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8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3张和光盘1张)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4年10月18日《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被询问人已获得所在公司的委托授权,代公司接受相关调查;

3.2024年10月20日调取的清镇市英迈尔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10月21日调取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询问人的身份等;

4.2024年10月20日调取的六盘水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驾驶员及押运员的基本情况,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5.2024年10月18日在贵州省固体废物管理系统调取的省内联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10月17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

6.2024年10月20日调取的清镇市英迈尔陶瓷有限公司(车辆贵BA5382)过磅单,证明你公司2024年10月18日煤焦油处置量为33.42吨;

7.2024年10月22日调取的清镇市英迈尔陶瓷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转运的煤焦油为危险废物;

8.2024年11月28日调取的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复印件1份,通话记录截图1份,2024年12月2日调取的当事车辆维修记录照片1份,证明当事车辆被召回行驶轨迹及返回时间较晚原因证明;

9.2024年9月24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清镇)环责改字〔2024〕37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10.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作出《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清)字〔2024〕27号),并于2024年12月30日送达,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1月6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主要陈述申辩内容如下:2024年10月17日,你公司在转运煤焦油过程中,为了减少运输成本,联系了没有在公司管理计划系统中备案的运输公司六盘水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准备将煤焦油转运至第三方处置。由于该运输公司未在你公司管理计划系统中备案,导致无法开具联单。总经理知晓后立即联系该运输公司将煤焦油运回并另外找到备案的运输公司转运,开具了联单进行转运。事情发生后,企业意识到事件严重性,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地方政府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拟公司立即对生产系统进行排查,投资20余万元对环保事故应急池、厂区大棚、厂区路面进行修复确保公司环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12月30日收到我局告知书,由于企业严重亏损举步维艰,恳请我局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在以后工作中一定遵守法律。

2025年1月6日,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后督察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你公司生产线已于2024年12月20日早上停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随生产线停运,在线监控设施处于停产状态,同时你公司已将停产报告送至我局,预计2025年春节后恢复生产;2、停产期间该企业计划对生产线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修;3、产生的煤焦油贮存至煤焦油池内,查阅管理台帐截至目前已将煤焦油灌清空,上一次于2024年12月23日交由聚诚环保处置26.9吨,停产期间不产生煤焦油;4、现场对2024年10月18日发现你公司10月17日转运煤焦油未规范开具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的行为整改进行核查,你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8日将该批次危险废物交由中佳环保处置单位合法合规处置,现场通过调阅监控录像及危险废物管理台账,10月18日之后未发现你公司存在危险废物转移不规范行为,全部煤焦油均交由有资质第三方合法合规进行安全处置,并开具有转移联单。经查,你公司在2024年10月17日转运煤焦油未规范开具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不予采纳“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8日将该批次危险废物交由中佳环保处置单位依法进行处置,现场通过调阅监控录像及危险废物管理台账,10月18日之后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危险废物转移不规范行为,全部煤焦油均交由有资质第三方合法合规进行安全处置,并开具有转移联单。该整改情况已于下达处罚告知书之时对其行政处罚进行了减轻,因此不再采纳“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为“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20%);危险废物数量为“3吨以上的”(50%);该案存在《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规定的从轻情形。你公司法人在2024年10月17日23:35分打电话给运输车辆贵B59733驾驶员,告知车辆未在贵州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备案,不能开具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让司机立即驶回你厂,由于车辆故障,10月18日运输车辆维修后返厂,煤焦油在运输过程中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拟从轻30%处罚;综合计算罚款金额为12万元。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元整(¥1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层

联系单位: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51-82521276

联系单位地址:清镇市中环国际C组团商业街D区5楼

邮政编码:551400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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