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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环不罚(清)〔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02-08 15:52      文章来源: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新型保温材料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居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46347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太平村、林歹村境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至24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6日至24日期间,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你公司原岩棉钢丝网架复合板生产车间内新建了1条磷石膏板生产线,现场检查时未生产,车间内外场地上堆放有大量的磷石膏板。经询问,该磷石膏板项目于2024年2月中旬开始建设,2024年4月23日开始投入生产,9月25日停产至今,期间共生产磷石膏板27458块;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69.1万元,包含2台100型卧式模车、1台200型卧式模车、3台摆渡车、1台抽芯穿芯机、1套抽芯穿芯构件、1台出板翻板机、1台自动清理机、1台自动喷涂机、1套石膏粉斗式提升设备、1台搅拌机、1套钢架结构、1台螺旋输送机以及1套搅拌站控制系统;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粉尘和设备冲洗水,粉尘通过设备自带的除尘设备以及你公司自建的1套布袋除尘设施进行处理,设备冲洗水通过公司自建的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磷石膏板项目属于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项目属于砼机构件制造,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你公司磷石膏板项目未办理有环评审批手续。你公司磷石膏板项目涉嫌未批先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2024年10月21日期间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1张和光盘1张)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4年10月16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询问人的身份等;

3.2024年10月16日调取的《贵州新型保温材料厂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万吨岩棉制品暨深加工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及其批复的复印件1份、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以及2024年10月21日调取的该项目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4.2024年10月16日调取的你公司提供的已编制的《磷石膏岩棉绿色生态装配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磷石膏板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和在从事磷石膏板生产过程中重点需要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5.2024年10月16日调取的你公司磷石膏板生产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磷石膏板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6.2024年10月21日调取的你公司磷石膏岩棉绿色生态装配板项目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磷石膏板项目投资总额

7.2024年10月21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清镇)环责改〔2024〕34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下达《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不罚告(清)字〔2024〕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于2024年12月31日送达。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申请。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经调查,鉴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主动停产,并已开始编制环评报告,该项目未存在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行为,你公司自2021年以来未因环境违法问题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十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九)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经我局集体讨论会议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层

联系单位: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51-82521276

联系单位地址:清镇市中环国际C组团商业街D区5楼

邮政编码:551400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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