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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环罚(清)字〔2024〕38号

发布日期: 2024-12-27 11:37      文章来源: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源客哆休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代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56921971XA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巢凤街道王二寨村王二寨组245号1号楼7号仓库/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至1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6日至11月8日期间,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巢凤街道王二寨村王二寨组245号1号楼7号仓库/厂房内,建设有1条土豆片加工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有2台提升机、2台去皮机、1台油炸机、4台包装机等,占地约2400平方米,主要生产产品为油炸土豆片,主要生产原料为土豆,项目未生产。经调查询问你公司负责人,你公司租赁厂房于2023年10月开始建设至2024年1月建设完成,在设备安装后只对设备进行了调试,未投入生产,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生产线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项目总投资为114.3311万,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你公司涉嫌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2张和光盘1张),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4年11月6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该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等;

3.2024年11月6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情况说明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是报告书;

4.2024年11月8日调取的你公司设备清单、设备购买发票、设备转账记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

5.2024年11月6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清镇)环责改字〔2024〕39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6.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清)字〔2024〕26号),并于2024年11月28日送达,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10%);项目建设情况为“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15%);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0%);违法持续时间为“1年以上不足1年6个月的”(18%);不存在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综合计算罚款金额为1.4748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金额1.4万元,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层

联系单位: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51-82521276

联系单位地址:清镇市中环国际C组团商业街D区5楼

邮政编码:551400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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