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清镇市成兴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云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56921971XA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荣和村(原中寨村)一组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6日,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你公司主要从事铝铁矿渣的洗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矿渣→水洗→产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场地上原料堆棚和产品堆棚棚顶已损坏,原料堆棚处和产品堆棚处分别露天堆放有铝铁矿渣和铝铁矿砂产品各1堆,两堆棚均三面设置有围挡,但堆放的铝铁矿渣和铝铁矿砂产品高度均高于围挡高度,且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现场执法人员对上述2堆料用皮尺进行测量,第1堆占地长约10.4米、宽约5米,第2堆占地长约11.9米,宽约12.4米,2堆共占地面积约为200平方米。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于2024年10月26日对你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1张和光盘1张),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4年10月26日、30日分别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企业在调查过程中变更营业执照信息)、2024年10月26日调取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等;
3.2024年10月26日所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露天堆放的物料占地面积;
4.2024年10月18日调取的你公司选矿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当事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以及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5.2024年10月26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清镇)环责改字〔2024〕38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6.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清)字〔2024〕25号),并于2024年11月28日送达,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为“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10%);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0%);占地面积为“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内的”(30%);不存在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综合计算罚款金额为2.4万元。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层
联系单位: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51-82521276
联系单位地址:清镇市中环国际C组团商业街D区5楼
邮政编码:551400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