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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环罚(清)字〔2024〕36号

发布日期: 2024-12-27 11:34      文章来源: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当事人名称:清镇市名筑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22454734L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流长乡大元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至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3日至24日期间,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你公司从事玄武岩矿山开采及破碎作业,主要工艺流程为:矿山开采→破碎→筛分→产品,原设计产能为10万吨/年,后扩能至20万吨/年,扩能后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2月22日获得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批复。你公司生产场地上建有1条玄武岩砂石生产线,为防治扬尘污染破碎、筛分以及皮带传输工序处于半封闭状态,配套建有水喷淋和布袋除尘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皮带输送在下料过程中扬尘较重,经询问你公司从2024年7月14日开始生产以来就存在扬尘较重的情况,主要是由于皮带下料口水喷淋设施喷淋水量不足导致的。2024年9月24日已对你公司下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严禁粉尘无组排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2024年9月24日期间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2张和光盘1张)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4年9月23日《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被询问人已获得你公司的委托授权,代你公司接受相关调查;

3.2024年9月23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询问人的身份等;

4.2024年9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清镇市名筑石业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大元村玄武岩矿山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和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5.2024年9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清镇市名筑石业有限公司“清镇市爆破器材日领用、清退登记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行为的持续时间。

6.2024年9月24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清镇)环责改字〔2024〕33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作出《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清)字〔2024〕21号),并于2024年11月5日送达,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11月11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从轻处罚。主要陈述申辩内容如下:对于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你公司已按照要求整改,现已全部整改完毕。由于你公司几年来办理矿山相关手续进度较慢,一直未能正常生产,资金困难,特向我局申请从轻处罚。

2024年11月14日,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后督察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中,场地上堆放的物料已采用布进行遮盖;2、你公司在皮带下料口、破碎设备处增设了水喷淋喷头;3、你公司对振动筛、弹簧圆锥破机、回料中转仓等存在密封不严的扬尘隐患点进行了密封。经查,你公司采取上述措施减少粉尘排放,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一)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因此采纳“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从轻幅度1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为“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20%);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20%);存在从轻的情形,从轻10%;综合计算罚款金额为2.8万元。经我局案件审查会议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层

联系单位: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51-82521276

联系单位地址:清镇市中环国际C组团商业街D区5楼

邮政编码:551400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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