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黔力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兴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BWMQR171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干坝村(贵州清镇金山磨料有限公司-值班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至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日至22日期间,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8月1日,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贵阳市第二片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租用贵州清镇金山磨料有限公司的竖窑正在从事铝土矿煅烧作业,配套建设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在运行,根据环评要求你公司废气排放口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贵阳市第二片区环境监测站现场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你公司副总经理杨恒燕和厂长薛仁和在现场陪同检查。8月20日执法人员取得贵阳市第二片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筑二区环监QZWT24019)显示你公司废气排放口烟尘折算浓度为1122mg/Nm3、小时烟气流量为10387Nm3/h,超《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4.61倍,其他污染物未超标。8月22日,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副总经理杨恒燕和厂长薛仁和进行了调查询问,造成废气烟尘超标排放的原因是水膜喷淋系统的喷头发生了堵塞,现场已对你公司下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清镇)环责改〔2024〕29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22日期间对你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2张和光盘1张)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4年8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被询问人已获得你公司的委托授权,代你公司接受相关调查;
3.2024年8月1日调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4年8月22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询问人的身份等;
4.2024年8月20日领取的贵阳市第二片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筑二区环监QZWT24019),证明当事人存在超标排污的行为以及超标排放的废气类别、超标因子数量、超标排放浓度、小时烟气流量等;
5.2024年8月22日调取的《贵州清镇金山磨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新型天然气烧铝矾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贵州清镇金山磨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新型天然气煅烧铝矾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贵州清镇金山磨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新型天然气煅烧铝矾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当事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以及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6.2024年8月22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清镇)环责改字〔2024〕29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作出《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清)字〔2024〕22号),并于2024年11月4日送达,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相关裁量基准,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15%);超标因子数量为“1个”(10%);超标排放情况为“超标3倍以上的/林格曼黑度5级”(20%);小时烟气流量为“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的”,(1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为“一般期间”(10%);该案存在《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裁量特殊情形,你公司在责改书下达后,立即向我局提出停产整改,并成立整改领导小组,与第三方签订脱硫塔维修合同,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报告,整改花费共计23万余元,并自行委托第三方监测,数据已达标,经我局委托贵阳市第二片区监测站监测,数据也达标,我局拟从轻15%处罚;综合计算罚款金额为27万元。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层
联系单位: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51-82521276
联系单位地址:清镇市中环国际C组团商业街D区5楼
邮政编码:551400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