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应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6HKRWE4H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2号碧园花城2号楼1单元23层1号
2024年7月29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冠路溪上桃园附近巡查检查发现,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山龙胜砂石厂破损山体治理项目场地上建有商品混凝土生产线。经查,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翼展公司)于2019年10月通过招投标中标取得与XX公司合作“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X砂石厂破损山体治理(土地整理与资源再利用)开发合作项目”(下称山体治理项目)。山体治理项目同步需要建设混凝土搅拌站,2022年7月翼展公司开始着手在山体治理项目场地内建设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场地内在建的两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主体生产设备是由位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的XX公司搬迁而来。两条生产线两台主搅拌机、8个粉料仓等主体设备已安装到位。粉料仓顶部配套建设有除尘设施,生产搅拌区域建有废水废渣4级分离循环水池一套。已浇筑结构的砂石骨料场3间,骨料场顶棚未修建,办公楼右前方的一组场地废水收集池正在修建。两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未投入生产。截至2024年8月2日两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总投资额人民币5413866.11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在建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属于“55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302”中的“商品混凝土”项目,应办理报告表,截至调查时间时该项目没有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文件。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7月29日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基本情况;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8月2日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XXX),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8月2日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简应斌),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8月2日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经开)环责改〔2024〕0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拍摄的2024年7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据(8张)及2024年8月2日和7月29日影像资料,证明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收集现场证据;
XXX于2024年7月29日提供的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XXX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XX公司营业执照,证明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委托XXX配合调查;
XXX于2024年7月29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证明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XXX身份情况;
XXX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个人)》,证明简应斌在XX公司的人事关系情况;
简应斌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证明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应斌身份情况;
XXX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破损山体整理与资源再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30号),证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山龙胜砂石场破损山体治理(土地整理与资源再利用)项目的由来;
XXX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山龙胜砂石场破损山体治理(土地整理与资源再利用)合作协议》,证明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成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山龙胜砂石场破损山体治理(土地整理与资源再利用)项目的中标单位及项目合作方;
XXX于2024年8月7日提供的贵州翼展腾鑫龙胜山地块搅拌站投资清单,证明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山龙胜砂石场破损山体治理项目建设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投资总金额;
XXX于2024年8月7日提供的《建工240C8搅拌站折旧明细》及购买混凝土搅拌站(产品型号HZS240C8)的发票3张,证明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商品混凝土搅拌站2号生产线(产品型号HZS240C8)设备的金额;
XXX于2024年8月7日提供的《建工240C6搅拌站折旧明细》及购买混凝土搅拌站(产品型号HZS240C6)的发票24张,证明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商品混凝土搅拌站1号生产线(产品型号HZS240C6)设备的金额;
XXX于2024年8月7日提供的账簿及贵州银行电子转账凭证7张,证明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商品混凝土搅拌生产线购买钢材的金额;
XXX于2024年8月7日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书》、电子发票及贵州银行电子转账凭证,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开展龙胜山地块一级开发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费用金额;
XXX于2024年8月7日提供的《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新建搅拌站生产线设备基础工程和附属工程劳务施工合同模板》《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及贵州银行电子转账凭证7张,证明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新建搅拌站生产线所用的项目基建劳务费金额;
XXX于2024年8月7日提供的《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3套搅拌站搬迁安装改造合同》《补充协议》及贵州银行电子转账凭证2张,证明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搬迁设备建设商品混凝土搅拌生产线的设备搬迁安装费金额;
XXX于2024年8月7日提供的《中嘉伟创合同书》及贵州银行电子转账凭证2张,证明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商品混凝土搅拌生产线所用的活动板房费金额;
XXX于2024年8月7日提供的《购销合同》、贵州银行电子转账凭证1张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3张,证明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商品混凝土搅拌生产线购买震动型砂石分离机一套的金额;
XXX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XX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明XX公司原生产地址2是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王武监狱;
XXX于2024年8月7日提供的贵州武跃机械有限公司《合同到期通知函》,证明XX公司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的场地到期,需要搬迁建设;
XXX于2024年8月7日提供的《经开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证明凤凰山龙胜砂石场破损山体治理项目符合规划;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7月29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商品混凝土搅拌生产线需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7月29日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9月3日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XXX),证明贵州翼展腾鑫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对以2022年7月从XX公司搬迁安装时2套设备(型号HZS240C6、型号HZS240C8)的账面折旧价格计入投资额无异议。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2024〕13号),并于2024年10月9日送达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处罚裁量如下:
(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 裁量幅度10%;
(2)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裁量幅度15%;
(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裁量幅度0%;
(4)违法持续时间:1年6个月以上的 裁量幅度20%;
(5)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5413866.11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元整(¥73000.00)。
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