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金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0907976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博泰大厦D幢1单元二十二层D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9日至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花溪区中铁青岩健康小镇项目A22地块工地使用的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机械型号:320D,pin码:CAT0320DVJGZ02795和机械型号:320D,pin码:CAT0320DAAZR00657)经受我局花溪分局委托的贵州新壹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排气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071952520111006006)载明,挖掘机(机械型号:320D,pin码:CAT0320DVJGZ02795)的排气经三次检测均值为1.76,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Ⅰ类限值1.61,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071952520111006005)载明,挖掘机(机械型号:320D,pin码:CAT0320DAAZR00657)的排气经三次检测均值为0.53,未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Ⅰ类限值1.61,结果判定为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19日,证明内容:对花溪区中铁青岩健康小镇项目A22地块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花溪分局委托了贵州新壹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正在使用的2台挖掘机进行排气检测;告知了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回避的权利;亮证执法;
2.执法人员制作的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7日,证明内容: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调取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人:骆杰。证明内容: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法人;
4.法人授权委托书。调取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人:骆杰。证明内容: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骆杰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5.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金辉及被调查询问人骆杰身份证复印件。调取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人:骆杰。证明内容: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骆杰的身份信息;
6.中铁青岩健康小镇项目A22地块室外管网工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TWJ-QY-B5-ZY07。调取时间:2024年7月26日,提供人:骆杰。证明内容:中铁青岩健康小镇项目A22地块室外管网工程专业工程由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
7.调查询问笔录及影视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8月7日,证明内容: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杰在接受询问调查;
8.贵州新壹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挖掘机(机械型号:320D,pin码:CAT0320DVJGZ02795)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071952520111006006)。出具日期:2024年7月20日,提供人:贵州新壹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挖掘机(机械型号:320D,pin码:CAT0320DVJGZ02795)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Ⅰ类限值,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9.2024年7月19日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7月19日,证明内容:贵州新壹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对机械型号:320D,pin码:CAT0320DVJGZ02795的挖掘机进行排气检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内容:本案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11. 文件签收册。时间:2024年7月26日,证明内容: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已签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071952520111006006,2024071952520111006005);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证明内容:本案两台柴油挖掘机为非道路移动机械;
13.本案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表(机械环保登记号码:X-QAC00185,X-QAC00186)。调取时间:2024年8月19日、2024年8月21日,证明内容:贵州新壹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的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pin码分别为:CAT0320DVJGZ02795,CAT0320DAAZR00657;
14.监测报告。检测编号:2024071952520111006005;出具日期:2024年7月20日,提供人:贵州新壹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挖掘机(机械型号:320D,pin码:CAT0320DVJGZ02795)尾气排放合格;
15.机械租赁合同及情况说明。调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人:骆杰,证明内容: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用贵州荣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人为宋泰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使用等。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花)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收到该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476号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花溪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