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省华航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国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8JF95L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同兴路17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至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7日至18日期间,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清镇市站街镇破岩村的生产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了《矿山生产剥离、采矿外委工程合同》,由你公司负责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矿业公司长冲河矿区大岩矿段的矿石开采。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矿业公司长冲河矿区露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在矿石开采过程中采用湿式凿岩、转运喷淋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矿石露天开采作业,矿石开采区域的部分道路虽然有洒水,仍有部分运输道路未采取洒水降尘,矿山开采和运输过程中扬尘较重。经调查询问,你公司因员工疏忽未及时对开采作业面洒水以及仅对部分运输道路洒水造成了矿山开采和运输中扬尘较重,该行为持续时间约为半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2024年7月18日期间对你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1张和光盘1张)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4年7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被询问人已获得你公司的委托授权,代你公司接受相关调查;
3.2024年7月17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矿山生产剥离、采矿外委工程合同(合同编号:GZFGS-KYGS-2023-327)复印件1份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询问人的身份等;
4.2024年7月18日对你公司调取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第二铝矿长冲河矿区零星露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复印件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第二铝矿长冲河矿区零星露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16〕99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功能规划;
5.2024年7月18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清镇)环责改字〔2024〕21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6.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对你公司作出《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清)字〔2024〕18号),并于2024年10月9日送达,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0月11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减轻或者不予对你公司处罚。主要陈述申辩内容如下:一、我局下达的责改书提出内容属实,针对整改内容,你公司立即组织进行整改。二、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1)对开采过程中扬尘的治理:①在1460米采场至排渣运输道路侧面安装约920米喷淋管道,投入86790.6元;②购买了两台雾炮,安装在开采作业现场,进行喷雾降尘,投入7600元。③对所有矿产品进行了防尘覆盖,投入33000元。④对排渣场全区域复垦复绿,购买草种2吨,投入60510元。共计投入187900.6元。三、下一步工作(1)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大环保投入,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2)开展环保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四、请求(1)基于你公司认真落实整改内容,并对其他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排查与治理,均取得较好的效果。(2)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第十二条“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第九条“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恳求我局给予减轻或不予对你公司的处罚。
2024年10月11日,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后督察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你公司主要负责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矿业公司长冲河矿区大岩矿段的矿石露天开采作业,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因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矿业公司合同续签原因于9月下旬以来一直处于停产中。2、你公司通过对主要运输道路安装喷淋设备(长约900余米)、在开采作业现场安装雾炮降尘、对矿产品进行了防尘覆盖以及对其他运输道路采取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经查,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处罚适用法条得当,不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不予处罚情形,因此对你公司“免除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经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公司在主要运输道路旁设置约900米水喷淋管道、新购置了雾炮设施、对矿产品进行覆盖以及在运输道路上洒水等措施严控扬尘污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从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对你公司“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予以采纳,建议从轻15%。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相关裁量基准,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为“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30%);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的”(30%);不存在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综合计算罚款金额为7.2万元。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15%,从轻后处罚金额为4.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层
联系单位: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51-82521276
联系单位地址:清镇市中环国际C组团商业街D区5楼
邮政编码:551400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