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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筑环罚(清)字〔2024〕29号

发布日期: 2024-11-06 15:27      文章来源: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当事人名称:清镇市流长乡钟山砂厂(经营者:蔡美玲)

经营者:蔡美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81MA6FGB6L9N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流长乡十字村钟山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至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7日至8月21日期间,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砂石料的生产,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砂石开采→破碎→筛分→产品,现场检查时你砂厂未生产,场地上露天堆放有矿石料3堆,未采取密闭、遮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执法人员对3堆砂石料用皮尺进行测量,第1堆占地长约18米、宽约8米,第2堆占地长约16米,宽约9米,第3堆占地长约8米、宽约8米,3堆共占地面积约为352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2024年7月8日期间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视听资料(现场照片1张和光盘1张)等证据,通过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2024年6月27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该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经营者的身份等;

3.2024年6月27日我局所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露天堆放的砂石料占地面积;

4.2024年7月8日调取的《清镇市流长乡钟山砂厂年产砂石15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及审批意见(清环审字〔2016〕22号)复印件1份、《清镇市流长乡钟山砂厂年产砂石15万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功能规划以及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5.2024年8月21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清镇)环责改字〔2024〕28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6.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环罚告(清)字〔2023〕15号),并于2024年9月3日送达,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相关裁量基准,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30%);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0%);占地面积为“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内的”,(30%);不存在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综合计算罚款金额为3.6万元。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伍向东

职务:局长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层

联系单位: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51-82521276

联系单位地址:清镇市中环国际C组团商业街D区5楼

邮政编码:551400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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