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富林电动餐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AJXG188P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沙子哨农场五队
法定代表人:周青和
2022年4月21日,高新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喷漆房未密闭,也未采用密闭喷漆设备。
以上事实有:1.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周青和、熊汉华);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高新环责改字〔2022〕003号)及送达回证;5.身份证复印件(周青和、熊汉华);6.现场检查视频、照片证据;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8.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9.法人授权委托书;10.油漆购买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下达了《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环罚告字〔2022〕21号),并于2022年5月24日送达,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476号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2室)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杨波
职 务:局长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层
联系人: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监督科
电 话:85986115
联系人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476号
邮政编码:550002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4日